(1)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2)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代替性措施;(3)采取代替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4)采取的代替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邮政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85989089;0744-8359009
0744-12345
(1)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2)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代替性措施;(3)采取代替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4)采取的代替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张家界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规范性文件】《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邮政局决定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