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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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苏仙区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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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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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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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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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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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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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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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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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887123
0735—2990800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7-39号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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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1)如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可即时受理,由窗口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回执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站进查看补正材料通知单所列明的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需补正的材料格式可在网站里下载。 (3)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
审核 |
1个小时 |
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拟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
审批 |
2个小时 |
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
办结 |
1个小时 |
根据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制作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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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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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