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资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需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5-3330908
		                        		 
		                        	
		                        		0735-3332531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阳安路51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0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审核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审批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结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