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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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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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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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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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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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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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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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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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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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2345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2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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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初审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对审查人员作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根据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作出准予决定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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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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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 |
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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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