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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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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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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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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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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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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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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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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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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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7211558
0745-12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湖南省怀化洪江市黔城镇冰心路与龙标大道交汇处政务中心三楼公共服务专区园区事园区办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6: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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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查阅资料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审查合法性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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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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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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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