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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

实施编码:11430381006234182F443071700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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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6786178

    0731-5678617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6771496

    0731-56771496

受理条件

7.1 城镇家庭 7.1.1 低收入家庭 a)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b)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下。 7.1.2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a)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b)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7.2 新就业无房职工 a)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b)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 d)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e)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7.3 外来务工人员 a)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b)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c)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d)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e)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8 申请材料 8.1 城镇家庭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h)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i)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j)其他证明材料。 8.2 新就业无房职工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h)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出具)(原件1份); i)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j)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k)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l)其他证明材料。 8.3 外来务工人员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h)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i)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出具)(原件1份); j)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k)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l)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m)其他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涟滨南路761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项目服务区1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程序

审核

1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程序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令第11号)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第三条:“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第二条第三款:“统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程序,实施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的三级受理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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