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城镇家庭 7.1.1 低收入家庭 a)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b)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下。 7.1.2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a)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b)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7.2 新就业无房职工 a)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b)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c)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 d)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e)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7.3 外来务工人员 a)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b)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c)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d)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e)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8 申请材料 8.1 城镇家庭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h)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i)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j)其他证明材料。 8.2 新就业无房职工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h)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出具)(原件1份); i)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j)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k)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l)其他证明材料。 8.3 外来务工人员 a)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录A); b)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c)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d)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由街道出具)(原件1份); e)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f)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簿(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g)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1份); h)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i)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出具)(原件1份); j)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k)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原件1份); l)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金融机构出具)(原件1份); m)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