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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实施编码:11430681MB0N45621L4000131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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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12345 0730-5244037

    12345 0730-52440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5244007

    0730-5244007

受理条件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西栋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3月31日):上午 09:00~11:4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4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1:4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7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股在7个工作日内按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12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查时间可延长至12个工作日。

办结

1个工作日

市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股在完成审查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要求的,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签发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准予登记通知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查看结果样本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查看结果样本

特种设备应当于何时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