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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实施编码:124310037632935508400011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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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877325

    0735-287732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0735-2298014

    0735-2877223;0735-2298014

受理条件

1.土地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园区事园区办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齐全

初审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补缴价款符合我区出让土地市场价

审核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补缴价款符合我区出让土地市场价

审批

1个工作日

审查前面环节是否审查准确并作出许可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函/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函/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服务指南中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可以容缺受理?

缺少关键性材料服务窗口是不予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人)所缺的材料,待补齐后再行受理;缺少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的项目,窗口可进行容缺受理,发放许可决定书前未补齐材料的暂不发放许可决定书,待补齐后再行发放。

办理该项行政许可是否收取办理手续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