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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编码:124310037632935508400011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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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877325

    0735-287732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0735-2298014

    0735-2877223;0735-2298014

受理条件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园区事园区办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初审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核定

1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薄

1个工作日

对审批完结的,将登记结果记载登记薄。

缮证

3个小时

制作不动产权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书/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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