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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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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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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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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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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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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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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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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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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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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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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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7736396
0745-12345
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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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6: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合法合规,现场勘验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可以办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所有资料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
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