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 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