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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实施编码:11431002MB1514177U4002030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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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0735-2162302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0735-2162302
  • 监督投诉方式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0735-2167611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0735-2167611

受理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2号北湖区政府;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办结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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