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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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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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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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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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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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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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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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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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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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0735-2162302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0735-2167611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2号北湖区政府;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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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
办结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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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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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