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北湖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北湖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实施编码:11431002MB1514177U4001030047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0735-2162302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0735-2162302
  • 监督投诉方式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0735-2167611

    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0735-2167611

受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2号北湖区政府;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办结

1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四条 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