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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基本编码 : 431020106W00|实施编码:11430124MB162951334431020106W00

常见问题

为什么要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