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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基本编码 : 431099110W00|实施编码:11430724006427136W5431099110W00

常见问题

1.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程序?

2.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受理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赡养抚养扶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