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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基本编码 : 000511006000|实施编码:TE43068110799901115000511006000

常见问题

特困人员供养怎样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民政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