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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基本编码 : 002016004000|实施编码:11430300MB1919924F3002016004000

常见问题

放射源送贮后多久要进行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