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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Y|实施编码:114303020062220422400011400700Y

常见问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3 年 11 月 24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