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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实施编码:TE431025MB201905314000125049000

常见问题

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我单位之前已经获得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现需要将店名更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提供什么资料?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