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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编码 : 000115001000|实施编码:TE43120311431200404000115001000

常见问题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