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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基本编码 : 431023104W00|实施编码:1143092135559981724431023104W00

常见问题

问: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避孕措施失败,现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如何处理?

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问: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怀孕14周以上,因怀孕期间吃了一些药,怕对胎儿造成影响,要求引产,可以开证明给我吗?

不可以。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只能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因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才能出具准予终止妊娠的证明。

问: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怀孕14周以上,今天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现要引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湘人口发[2006]49号文件精神,您提供本人身份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可以去任何一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施术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