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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终止法律援助

基本编码 : 431012025W00|实施编码:11430721006414394F4431012025W00

常见问题

终止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