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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基本编码 : 430709061W00|实施编码:11430422006274774C4430709061W00

常见问题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 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交材料,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6周岁以上的还需采集人像。 第二十二条 公民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现回国(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入境证件;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以往因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五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户口簿、身份证、原注销户口依据恢复户口。 第二十七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采集其人像、DNA信息与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比对后,履行集体会商审核程序补登户口。 第十五条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随母落户的,需提交本人非婚生育说明书;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登记全面、准确的,可以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凭父母双方书面申请(按指纹)、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公安机关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