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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基本编码 : 431020062W00|实施编码:11430921MB1636115J4431020062W00

常见问题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