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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基本编码 : 000116057000|实施编码:11431223006654611J4000116057000

常见问题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权限如何界定?

答: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其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