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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基本编码 : 001033002000|实施编码:11431226MB168335XX4001033002000

常见问题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途批准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2、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3、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4、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5、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6、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