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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眷身份认定

基本编码 : 000744001000|实施编码:11430382006238490N4000744001000

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过的人员,能否确认其归侨身份?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当时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记录。

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外侨发[2012]3号)文件规定,“属农村和城镇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县(市、区)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属市州直工作单位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市州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市、县侨务部门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县(市、区)、市(州)侨办根据规定办理本地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件。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会改变?

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有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