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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身份认定

基本编码 : 000744001000|实施编码:11430382006238490N4000744001000

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过的人员,能否确认其归侨身份?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当时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记录。

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外侨发[2012]3号)文件规定,“属农村和城镇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县(市、区)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属市州直工作单位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市州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市、县侨务部门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县(市、区)、市(州)侨办根据规定办理本地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