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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实施编码:11430524MB1E20807P4000125049000

常见问题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没有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手续能申报开业吗?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消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消防部门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一项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消防部门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将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七项内容实施检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如遇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是否可以不采取告知承诺管理?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哪些公众聚集场所需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对已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二次申请如何办理?

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收回原许可证。

场所选址有什么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