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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编码 : 000122011000|实施编码:1143030400622622XQ4000122011000

常见问题

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