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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实施编码:11430802MB0N4124104000123014000

常见问题

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哪些?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008年后核发的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均可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一、 聘用单位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聘用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 怎样申请护士重新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交送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备齐材料后,交至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