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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基本编码 : 000105001000|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260A2000105001000

常见问题

一、 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审批的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1. 办学主体:必须而且至少有中外两个办学主体,办学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 办学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 3. 办学方式:是合作办学而不是合资办学。合作办学主要是指中外双方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入资金加强合作。 4. 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5. 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合法办学资质。不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获得批准前招生。

二、 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时间

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 筹备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办学公益性原则。 2、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原则。 3、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 4、 平等互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