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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备案

基本编码 : 431020045W00|实施编码:11430700MB193686393431020045W00

常见问题

为什么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需要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