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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基本编码 : 000122010000|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6X52000122010000

常见问题

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

如何界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的经营行为?

答: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①开放网络用户注册的;②向网络用户收费的;③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包括网站介绍、产品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公司名称中含有“文化”两字,是否一定要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不一定,只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相关内容的单位才需要申请相应资质,具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音乐、动漫、网络表演、演出剧节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