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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基本编码 : 000931001000|实施编码:11430000MB169231XX2000931001000

常见问题

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已经注明需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无效。

申请人填写纸质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表格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问题。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企业名称争议向哪个登记机关申请?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市监注〔2025〕4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上级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处理下一级登记机关的名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