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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实施编码:1143312700671828374000131011000

常见问题

问:特种设备应当于何时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答:(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问:电梯的使用单位是?

答: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问:哪些属于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可见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