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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4、使用无线电频率是无偿的吗?

答: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我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6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凡是使用无线电频率都需要取得许可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三类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 (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即国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等文件中所规定的频率。

3.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部分800MHz频段集群系统频率、部分150/400MHz对讲机频率等。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