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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基本编码 : 430708001W00|实施编码:12431222MB1P94478J4430708001W00

常见问题

兼任条件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