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涟水河沿岸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湖南省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部署,改善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湘潭市涟水河沿岸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等政策法规要求,我市围绕“一江两水”水环境治理,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禁养区退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限养区养殖污染治理及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为进一步深入推动“一江两水”养殖业污染治理,切实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涟水河流域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根据涟水河断面水质和沿岸5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现状,鼓励现有养殖场(户)自愿有偿退出,禁止新建和扩建养殖场,杜绝新增养殖场(户);对采用工业治污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或通过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周边环境无影响的,经业主申请,属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核查同意,环保部门监管合格的,可以继续生产;对没有自愿退出,经环保部门监测,排放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乡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停。
通过引导退出一批、提质改造一批、强制关停一批,至2018年底前,实现涟水河沿岸500米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搬迁退出或达标排放;涟水河干支流(列雁荆河等)网箱养殖全部退出。
三、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的常态化监管;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关停。
市农业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户的摸底调查和自愿退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应用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配套建设粪污治理设施;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养殖场环保监管执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自愿退养补偿资金及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退养畜禽场(户)的栏舍面积测量认定。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涟水河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涟水河流域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履职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涟水河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农业(畜牧)、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摸底调查工作,发布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宣传通告,将限期整改任务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和养殖业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的提质改造和退养关停工作,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二是开展集中治理。
引导退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激励退养政策,鼓励涟水河两岸500米范围内养殖场(户)主动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动退养的可参考“湘江退养”标准(按畜禽栏舍面积加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平均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给予经济补偿。
提质改造。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采取项目引导、财政支持、个人投入等方式,对不愿主动退养的养殖场(户),督促其通过粪污治理设施提质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并与属地县、乡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
强制关停。环保部门建立养殖污染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没有主动退养继续生产的养殖场(户)要重点监控,一旦发现有违法排污或超标排放等破坏环境行为,由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农业等部门依法强制关停。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统筹、县(市、区)为主、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调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涟水河沿岸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落实经费投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涟水河沿岸养殖污染治理引导退养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按畜禽栏舍面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平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造价、饲养量等)适当调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按市、县两级财政1:1的比例分担。市级补偿资金根据县区上报的引导退养任务先预付30%到县市区,剩余部分根据县市区实际退养进度拨付。市政府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提前完成退养工作,尤其是主动开展了年出栏50头以下的养殖户退养工作的县市区进行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保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粪污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奖补资金等相关项目资金,以确保调查核实、综合整治和关停搬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参与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投入机制。
三是创新政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退养场户异地搬迁,科学发展养殖生产,确保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对养殖企业异地搬迁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和金融信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保障。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涟水河沿岸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按权重纳入对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