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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9-21
  • 来源: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 张玉洁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是5章、31条

第一章是总则

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是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职责,从省级政府开始,市、地、县、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13个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25个负有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同的消防安全职;明确了社会单位职责,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明确对消防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

第四章是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明确了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方面的奖惩追究措施。

第五章是附则

二、内容解读:

1、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二是细化规定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6项消防工作职责。

3、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行政审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规定了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市政等部门,从规划、立项、经费等保障方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协助灭火救援的职责。二是行业消防监管方面,明确了旅游、工信、通信、教育、文体、卫计、民政、商务、安监、工商、交通、住建、质监等职能部门,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三是消防宣传教育方面,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科技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方面的职责。

4、夯实了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一是夯实基层消防管理基础,规定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二是夯实基层消防力量基础,规定街道、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农村建立志愿消防队。

5、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了一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特别强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6、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目标责任制度。通过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三是检查考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单位评先评优、评级评星内容。四是奖惩制度。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五是督办整改制度。部门发现本行业、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六是问责制度,规定了发生责任不落实情况下的问责情形。七是追责制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厉追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


相关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