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年2月13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联合制定了《关于2019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3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2019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农村义务教育。可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
2.城市义务教育。可收取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小学一至三年级可收取4元/生·期同步教学实践训练费。
(二)高中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公办普通高中。可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规定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和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三)民办学校收费
1.按照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和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必须遵循“九项”原则。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按照《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文件规定执行。
2.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普通小学每生每期减免3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期减免4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每生每期再减免100元。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
(2)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普通宿舍寄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的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寄宿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核定。
2.代收费
(1)作业本费。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
(2)教辅材料征订。坚持“一科一辅”的原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各年级教辅材料总费用最高限额:三、四、五、六年级均为70元,七年级为100元,八年级为150元(含考试辅导资料),九年级为260元(含考试辅导资料),高一年级为200元,高二年级为350元(含考试辅导资料),高三年级为420元(含考试辅导资料)。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订购。
(3)校服费。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4)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3.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军训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