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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7-17
  • 来源:湘潭政务公开     

2019年4月16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潭发改价服〔2019〕16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潭政发〔2018〕19号) 文件精神,《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0〕31号)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18年10月19日宣布失效。根据市政府办、法制办的明确要求,新拟文件对过去《办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表述和过时的作法进行了适当修订,对新的提法和要求,增加了落实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不变。

二、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的变化

1、办法第五条:增加了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2、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办法第七条:增加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源多、面广,缴费主体分散复杂,所有缴费主体的相关主管部门有义务全力配合支持征缴收费任务,确保足额、及时征缴到位。

4、办法第八条:重新明确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给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5、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6、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

7、增加办法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8、增加办法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9、增加办法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增加办法第十五条 价格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