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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20]6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6-08
  •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既能促进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规范和健康发展,也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要求“强化市场监管”,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由市民政局代拟,市人民政府出台《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对象、原则、内容、主体和责任、措施等,便于县市区、园区(示范区)、相关市直单位参照执行。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原则。明确监管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原则是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联动高效、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第二部分,明确重点监管内容。共10点,分别为:法定资质情况;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卫生、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部分,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整合、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各部门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机制。明确了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府经研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的监管职能和责任。

第四部分,明确监管措施。共17条,分别是:养老机构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登记;各登记受理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告知辖区民政部门;完成登记且已开展养老业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民政部门要加强备案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巡查制度;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每年至少1次主动公开信息;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落实省市养老机构收费政策,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明确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和项目;对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营销形式进行监管和限制;建立健全规范化执法机制;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

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