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2号) 第二条规定,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按规定标准一并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户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供电企业不作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用户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供电企业按照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国家电价开具发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湖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4〕12号)第七条规定,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