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料 名 称 |
所属部门 |
描述 |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
合营双方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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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
合营双方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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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原件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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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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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市、区)商务局批复原件 |
县(市、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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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
由合营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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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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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营各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
各方分别委派,各方董事长签字加盖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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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
委派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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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营管理人员聘请书原件 |
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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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及个人简历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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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营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工商局 |
通过上年度年检 |
13、外商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原件 |
所在地公证机构、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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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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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营各方资产资信证明原件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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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
附权属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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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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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所需资料 |
18、其他所需资料 |
注:1、英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
2、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经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