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原件〉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工商所工作人员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不宜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