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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8-22
  • 来源:湘西自治州     

湘西自治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与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员在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助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人才办)联合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按一定程序选派,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特长,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服务团、产业科技特派团,是指按行政区划或围绕产业链组建的技术服务团队。

 

第二章  实施选派

第三条  选派范围。主要从州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等科技人才密集单位中选派。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派驻点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州内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

2.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技术指导、品质提升、人才培养等有较强的需求。

州级及以上人才、科技计划(项目)尚在支持期内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予选派科技特派员。

(二)科技特派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策素质、身心健康、吃苦耐劳、遵纪守法、作风踏实、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基层干部群众监督。

2.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专业技能,自愿到基层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成果转化等服务。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8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乡土科技人才(包括“土专家”“田秀才”“致富能手”等)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往届任期内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予以优先选派。服务期内选派在州的省派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不得申报。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

  选派程序。

按照“供需对接、双向选择、需求整合、择优选派”的原则实施精准选派,确保州域重点产业全覆盖。

(一)找准需求。聚焦湘西州现代化产业体系,主要面向文旅文博、工业、农业等重点产业链,面向乡村振兴一线广泛征集需求,建立技术、专家(团队)需求库。

(二)搜集专家。州委人才办会同州科技局通过搜集符合选派条件且自愿参加科技服务的专家,建立科技特派员储备库注重把基层需要、群众公认、有一技之长的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指导员、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乡土科技人才纳入科技特派员储备库

(三)精准匹配。通过对需求库与储备库的数据进行清洗、筛选、整合、匹配等操作,统筹考虑特色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发展所需,为拟定派驻点精准匹配合适人选。

(四)确认选派。将匹配成功的选派信息反馈给派出单位、派驻县市、派驻点确认后,州委人才办会同州科技局综合反馈意见,确定正式选派人员,下达正式选派通知。

 

第三章  科技服务

第六条  服务方式。按照“一派驻点一科技特派员、一县一科技专家服务团、一产业链一产业科技特派团”的方式开展服务。

(一)派驻到点。科技特派员至少要重点联系服务一个派驻点,鼓励联系服务多个专业技术需求相近的派驻点。

(二)组建科技专家服务团。支持各县市组建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由选派至辖区内的省州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挂职服务科技专家、州级专家工作站进站专家等组成,服务团在团长的组织领导下定期开展集体服务活动,并可按产业或区域组建科技小分队。

(三)组建产业科技特派团。根据科技特派员分布情况和州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要,支持组建产业科技特派团着力破解产业发展面临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金融管理、品牌销售等方面难题。组建由团长联合其他省派、州派、县派科技特派员(不少于10)向州委人才办提出建团申请,并提交目标任务书。原则上每个重点产业链只支持组建1个产业科技特派团。

第七条  服务协议正式选派后,州委人才办、州科技局组织科技特派员到派驻县市进行见面对接,在充分了解派驻点对技术指导、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的需求后,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报州委人才办、州科技局备案。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州产业科技特派团批准组建后向州委人才办、州科技局递交目标任务书。

第八条  服务内容。主要围绕派驻点发展需求,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及时宣传解读政策,积极主动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技术指导与培训、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和团队打造、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

第九条  线上服务。充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驱动引领作用,探索通过科技服务线上“点单式”申请的方式,实现科技服务需求与专家资源线上匹配,确保更广范围的科技服务需求得到满足。科技特派员自愿参与平台委派,为申请人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条  服务要求。

)科技特派员每年原则上开展现场科技服务次数累计不少于30次或30天(派出单位与全部派驻点在同一城市的增加5次或5天)。

(二)科技特派员要主动申请加入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服从属地县市的统筹管理。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依托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室等创新平台申请创建或加入州产业科技特派团,为推动发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科技特派员每年原则上参与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州产业科技特派团组织的培训及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州委人才办会同州科技局根据服务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实际成效按年度对科技特派员、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州产业科技特派团进行验收评价。

科技特派员验收评价分为优秀20%、良好70%、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发放工作补助、资金项目支持、职称评审以及动态调整等的重要依据期内评价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并通报派出单位。

对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州产业科技特派团验收评价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支持以及对科技特派员验收评价重要依据。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终止支持或追回资金。州产业科技特派团团长和副团长在优秀科技特派员中占一定比例,并可推荐其他团员为优秀科技特派员。

十二  动态调整。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单位或不符合选派条件的,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或派驻点向派出单位或派驻县市提出书面申请,经州委人才办会同州科技局核实后按程序提前结束选派、调整人员或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经费保障。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力度,其中科技特派员的个人工作补助由州科技专项资金保障,评价奖励、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经费、州产业科技特派经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具体支持情况如下:

(一)个人工作补助按1万元//人的标准拨付,主要用于服务期间产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费、科技服务、技术培训等。县市选派科技特派员的经费保障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县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州产业科技特派团支持经费经州委人才办和州科技局审核后予以据实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调查研究、交流讲座等相关活动。有10万元以上州级及以上人才、科技计划(项目)且尚在支持期内的,不重复支持。

(三)对届满验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通过实施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按派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带技术、带项目到农村创办、领办、协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保障。

第十  落实激励措施。选派期间,派出单位保障科技特派员必要的服务时间和工作条件,保留工资福利、岗位、编制。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对届满验收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量化加分。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州级(含)以上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的,按届满验收评价情况给予量化加分

第十  完善组织体系完善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科技部门具体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激励等全流程工作体系。建立州、县、乡镇(街道)三级科技服务专员联动机制:州级服务专员由各产业链牵头部门明确县级服务专员由各县市委人才办明确专人担任乡镇(街道)服务专员由分管科技或产业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担任。

第十  强化宣传推介。对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加强宣传推介,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积极营造科技服务良好氛围。

 

第六章    

十八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办、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