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店的面积要求是什么?
答:《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第四条 设置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拟开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七统一管理”经营模式,连锁门店和加盟店均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4.药品连锁企业必须设立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注册执业药师,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二)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 1.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独立的营业区,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 4.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应当保证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