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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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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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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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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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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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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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1、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居委会证明材料、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等材料;是否符合乡、村庄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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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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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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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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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 全文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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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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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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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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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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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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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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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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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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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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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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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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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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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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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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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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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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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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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强制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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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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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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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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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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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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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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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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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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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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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给付(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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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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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给付 |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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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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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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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给付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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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检查(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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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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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检查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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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检查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提质工作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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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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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检查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1.检查责任:对拨付到村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管理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让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3.公开责任:按照方案规定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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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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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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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检查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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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检查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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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检查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对没有及时移交的村(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完成移交工作。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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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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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检查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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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检查 |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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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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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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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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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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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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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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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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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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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管理 |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9〕 第238号)第二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提供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保管阶段责任: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查阅、转递等管理工作及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发文执行,人发(1996)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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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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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审核责任:审核上报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3、审批责任: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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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确认 |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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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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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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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裁决(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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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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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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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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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查证证据材料是否属实。3.调解阶段: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合法调解。4.裁决阶段: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5.送达阶段: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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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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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行政权力(7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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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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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和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核发,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核发应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获得审批后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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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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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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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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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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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4.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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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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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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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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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八条: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责任:转报上级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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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转报责任: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批准。 4.公开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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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审查责任:审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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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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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行政权力 |
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1.决定责任: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决定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2.归还补偿责任: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及时归还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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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行政权力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2、调查责任: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3、处置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4、上报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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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1.决定责任: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决定办法。2、应急救援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3、上报责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4、疏导全解责任: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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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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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
1.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群众; 2.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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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2、调查责任: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3、处置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4、上报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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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行政权力 |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2、调查责任: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3、处置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4、上报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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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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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1、安全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建全水库大坝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4、事后管理责任: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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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产资源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1.执行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督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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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1.预防责任: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防火培训和演练;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监督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接报火灾,调查核实,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办法,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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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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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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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执行责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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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制止上报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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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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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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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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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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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行政权力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对未设立相应标志并对水源进行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做出结论; 3.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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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行政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2.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3.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4.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政府动物卫生部门。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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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
1.采集责任:定期按《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要求采集低收入的贫困群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弃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留守和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对象的基本数据,并按动态原则及时更新。 2.审核责任:开展数据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在规定时间报送数据。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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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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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
1.受理责任:对申请调解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矛盾纠纷的,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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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2.调解责任:找准争议核心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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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责任:对于当事人申请或群众反映、有关组织提供线索的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调解处理责任:对受理的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4.监管责任:强化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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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 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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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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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行政权力 |
信访事项受理 |
《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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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
1.安置帮教责任:对于“一般刑满释放人员”,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对于“重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实现就业。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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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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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类措施。 |
组织保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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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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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
1.组织责任:组织做好优抚安置、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访维稳等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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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民兵工作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
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兵工作条《民兵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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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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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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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1、安全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及责令改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3、培训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的安全培训。 4、组织搜救责任:渡船发生水上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渡船船员、渡工报告后,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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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
1、宣传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自备船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2、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水上安全应急处置办法;与沿江各村签订责任书、村与船主签订责任书。 3、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自备船舶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自备船进行检查; 4、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渡船发生水上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渡船船员、渡工报告后,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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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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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
1.执行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2.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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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1.制定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演练; 2.对单位和个人实施预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防范和救灾准备工作; 4.组织谣言带来的不利影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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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公示责任:发布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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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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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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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参与并配合事故领导小组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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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的进行救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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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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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行政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1.巡查责任: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险情。 2.处理责任:接到有关险情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报告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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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村委会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实施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过的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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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行政权力 |
殡葬管理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
1.监管责任:推动本辖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执法。 2.宣传责任: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深化丧俗改革,推进移风易俗。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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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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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湘民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或村(社区)对其财务进行托管。 |
1.管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进行业务活动、党建、财务指导和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湘民发〔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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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6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2.初审责任:按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同公安派出所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公示责任:填报登记,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6月5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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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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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将审查材料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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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行政权力 |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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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服务责任: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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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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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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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转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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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
1.受理责任:受理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的集中供养申请。 2.审核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 3.监管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供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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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成年人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执行责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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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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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1.督查责任:督查所辖村居儿童主任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督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落实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严肃问责。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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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求进行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给付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待遇到位。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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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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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儿童督导员 |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第二条: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
1.督查责任: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儿童督导员的工作指导。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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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行政权力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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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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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及时转报县级卫健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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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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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类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
1.受理责任:应当协助临时遇困的非本地户籍对象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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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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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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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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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其他行政权力 |
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
1.组织责任:组织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开展补贴数据采集。 2. 公示责任: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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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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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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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其他行政权力 |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县级民政或医保部门报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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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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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村(居)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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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转报、公示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收回配租廉租住房。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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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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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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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其他行政权力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1.执行责任: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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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