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含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含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430736003W000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三十条
五、受理机构
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XX县(市)县市医疗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只受理城居低保户外县住院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特定要求 |
1 |
低保证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
2 |
医保补偿单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
3 |
大病保险补偿单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
4 |
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
5 |
疾病诊断证明书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
6 |
住院发票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必要 |
纸质 |
根据情况提供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XX县市政务服务旗舰店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办结告知后的资金发放时间)。
十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网上反馈
十四、申辩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政务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政务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办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43-XXXXXXX(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0743-XXXXXXX(县市医疗保障局)
(三)网上咨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XXXXXXX(县市优化办)、0743-XXXXXXX(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办事服务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二)电话査询
0743-XXXXXXX(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
(三)网上查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收费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答:办理此事项不用收费。
2.问:是否本人现场申请?
答:可以委托代办。